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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税局发文修改申报表,5月1日后仍可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

发布时间:[2018-4-25 11:16:31]    浏览量:2201次

财税2018年32号文规定从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之前很多人觉得既然取消了17%、11%的税率,那就可以肯定两件事。

1、开票系统无法开具17%、11%的发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也无法再申报17%、11%了。

而就在4月23日晚间,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7号公告公布了最新的增值税申报表格式以及17%、11%税率的申报方法,18号公告明确了5月1日之后可开具17%、11%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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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的所在栏次一一对应调整为16%、10%。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

具体如下图展示:

调整之前的申报表附表一

明确!税局发文修改申报表,5月1日后仍可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

调整后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

明确!税局发文修改申报表,5月1日后仍可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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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支持以17%、1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解读

1、这有效的解决了5月1日后,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按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以及申报表的填写问题。

比如,某公司4月购买商品,2018年5月10日,收到一张供应商2018年4月3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财务审核发现发票名称开具有误,某有限责任公司开成了某公司。

发票直接退回供应商。

供应商收到退回发票后,可以在开票系统申请红字通知单并开具同税率的红字发票,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

同时,供应商重新给某公司开一份蓝字发票,当然,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该发票也应该按照17%税率开具。

供应商5月申报表直接在附表一填写时,按照这样的规则填写。

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7号公告

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应调整后的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是第1栏。

具体看下图「为了方便展示过程,下面申报列明具体填写数据的过程」

明确!税局发文修改申报表,5月1日后仍可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

注意:申报表如果设置了税率的逻辑勾选关系,申报可能存在问题,届时需要通过软件公司解除勾稽来达到成功申报的目的。

2、 这有效的解决了5月1日后企业因自查、税务检查而需要补缴的适用17%、11%税率的增值税申报问题。

虽然从5月1日开始,取消了17%、11%税率,但是并不代表纳税人之前已经发生的按原纳税义务应交未交或漏交的都会按照新税率计税。如果在后期自查或者税务稽查中发现类似情况,因为按原税率补税并交纳滞纳金。

3、这有效的解决了纳税人5月1日之前按未开票收入申报后,后期补开发票的增值税申报问题。

比如,某公司2018年4月发生了一笔应税收入,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由于无法取得对方开票信息,暂未开票,会计按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在5月申报表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的申报。

2018年5月,客户提供了开票信息,这个时候应该给客户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开16%。

因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发生在4月,而且本身已经按照17%申报过了增值税。

申报表填写如下:

明确!税局发文修改申报表,5月1日后仍可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

注意:5月1日之后执行新的比对规则,未开票填写负数会通不过比对,需要准备材料到大厅申报,或者申请比对白名单后自行申报。

提醒

1、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仍然能开出17%、11%发票,而非传闻的不可开具。5月1日之前发行的并生效的一般纳税人仍然可以开具适用老税率业务的发票、开具适用老税率的红字发票。

对于5月1日之后生效的一般纳税人,无法使用17%和11%税率。

5月1日后,在税控系统里,17%和11%这两个税率,仍然会存在,因此,纳税人5月1日之后在开具发票时,应该更需要慎重仔细,避免选错税率,把本不该适用17%、11%税率的开成17%、11%。

2、虽然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可以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但是实践中申报表销售额和税额可能会设置有税率勾稽关系,导致申报出现勾稽不符的情况。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需要联系软件服务商以及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解除勾稽并完成申报。

3、为了避免5月1日之后不必要的申报折腾,建议纳税人5月1日之前能够处理的退票、未开票发票的业务及时处理,比如未开票的及时联系购买方把发票开具了,开出的发票仔细检查,尽量避免因开错出现5月1日后退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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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中农产品加计扣除栏次8a维持不变。

财税2018年32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之前有人认为,既然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直接按照12%计算抵扣填表,那就可以取消8a这个加计扣除栏次了。

而按照税总最新通知来看,依然保留以前的填法。

明确!税局发文修改申报表,5月1日后仍可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

购进当期,按法定扣除率10%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明确!税局发文修改申报表,5月1日后仍可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

领用当期,2%的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如下图。

明确!税局发文修改申报表,5月1日后仍可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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